节能报告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报告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什么阶段编制节能报告
您的项目属于那级分类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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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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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其他省级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或自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需开展节能审查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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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应在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